⒈ 房租。
引《宋史·食貨志上二》:“孝宗 受禪赦:‘凡官司債負(fù)房賃,租賦、和買(mǎi)、役錢(qián)及坊場(chǎng)、河渡等錢(qián),自 紹興 三十年以前并除之?!?/span>